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加大家庭農場培育發展力度,發揮好其在推動鄉村振興和實現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的通知》(浙農政發〔2022〕3號)、《關于印發<杭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杭農〔2019〕78號)等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余杭區林業水利局
2022年11月10日
杭州市余杭區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家庭農場的管理和示范評定工作,推動我區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的通知》(浙農政發〔2022〕3號)、《關于印發<杭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杭農〔2019〕78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適度規模生產經營,以農業及其衍生產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并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堅持“自主申報、逐級審核、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原則。申報工作一般每年組織推薦認定一次,監測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 申 報
第四條 參加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必須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區從事農業生產2年以上,其主要從業人員為家庭成員,且不少于2人,長期雇工一般不超過10人。
2.家庭農場經營規模達到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標準。種植、水產類:集中連片50畝以上。畜牧類:肉牛年出欄數量50頭以上;奶牛存欄數量50頭以上;羊年出欄數量250頭以上;兔存欄數量1500只以上或年出欄3000只以上;蛋禽存欄數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欄數量4萬羽以上。食用菌類:年產40萬袋以上。
3.農業經營收入與當地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相當。
4.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及必備的辦公條件。
5.從事的農業產業項目符合各級產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管理場所合法合規。
6.經營的土地簽訂規范流轉合同并按要求備案,流轉年限原則上5年以上(因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
7.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 申報工作于每年1季度開展,在家庭農場自愿申報的基礎上,由屬地鎮街進行初審,擇優向區農業農村局推送創建名單。具體申報方式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三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六條 通過審核的創建單位要對照以下標準開展示范創建工作,不斷提升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推動家庭農場規范發展,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一)基礎建設標準
1.主體職業化。生產經營者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或農民素質教育培訓,具備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或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農民技術職稱、專業技術職稱等。
2.設施規范化。生產經營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具有較強的防災抗災能力,在農業生產主要環節機械化水平較高。積極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機具,專業化程度較高。
(二)生產經營標準
1.管理規范化。制定發展目標規劃,有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總結。崗位職責、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健全,切實可行,并公布上墻。生產經營記載詳實,如實在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據庫填報生產經營信息。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收支記錄完整,鼓勵各農場開展規范線上記賬。
2.生產標準化。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制定并按要求執行農業標準,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等級達C級及以上;加強動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上市銷售的農產品按要求出具農安碼合格證。
3.經營市場化。農場擁有或經授權使用統一的注冊商標,產品銷售有統一包裝(鮮活水產品、糧食等不適宜包裝銷售的產品以及國有統一收購的除外)。產品銷售有市場,建立農商、農超、農社對接營銷網絡或加入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
(三)效果評價標準
1.經營高質化。有較高經營效益,農業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相當或轄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2.發展生態化。實行農業綠色發展,根據“肥藥兩制”改革要求,深化肥藥等農業投入品源頭減量,落實投入品實名采購和使用記錄;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作物秸稈、畜禽糞污、廢舊農膜、廢棄農(獸)藥包裝物等農業廢棄物,實現循環高效利用。
3.引領示范化。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并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
第七條 對從事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完成數字化改造、通過“三品一標”認證等的家庭農場,予以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創建完成后,各創建單位向屬地鎮街提出驗收申請,提交評選材料。各鎮街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實地踏勘,對評選材料進行初審,附初審意見,于每年10月15日前將初審意見和評選材料統一報區農業農村局。
第九條 區農業農村局受理后對申報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進行現場核查和材料審定,評審得分90分以上方可選評,擇優評定。評審結果經公示7個工作日后,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條 申報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須提供以下材料:
1.余杭區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驗收申請表;
2.家庭農場情況介紹及年度總結;
3.土地流轉合同及附屬設施用地用房證明材料;
4.近三年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證明;
5.農場主要從業人員各類技術職稱證明;
6.注冊商標相關證明;
7.家庭農場相關制度;
8.與超市、配送中心、企事業單位等產銷對接的證明材料;
9.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C級以上證明材料;
10.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監測管理,監測流程參照申報程序,監測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監測通過的繼續保留“余杭區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不通過并取消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
(一)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
(二)家庭農場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不具備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條件;
(三)放棄監測、未按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或經核查提供數據材料為虛假;
(四)發展規模、經營方式等明顯超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標準、不符合家庭農場經營特征;
(五)農產品質量檢測不合格或農場因違法生產經營、嚴重失信等被處理;
(六)違反耕地保護制度、破壞耕地,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含已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未經同意改變用途的),違反禁止拋荒等規定;
(七)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違規、超范圍用地;
(八)其他不符合創建條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監測要求的,家庭農場提出保留申請,經專家小組綜合評定,認為仍有恢復可能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可保留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1年。
第十四條 對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取消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的,次年不得再次申報。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并在5年內不得參與申報:
(一)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違法違紀行為;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四)發生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余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