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標準,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將我區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及其依據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不構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但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或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依據:《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五)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對公眾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可以不予公開。
依據:
1.《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四類過程性信息
過程性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具有不確定性。
依據:
1.《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行政執法案卷
行政執法案卷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實現知情權,對其他沒有利害關系的主體不予公開不影響其合法權益。
依據:
1.《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2.《規定》第二條第(四)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八)行政查詢事項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依據: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