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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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編制本清單。
一、本清單所稱的失信懲戒,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二、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本清單所列范圍采取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開展失信懲戒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三類,共14項:一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場或行業準入、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實施的措施,包括納入市場化征信或評級報告、從嚴審慎授信等。
四、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部門,應嚴格規范名單認定標準、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
五、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
六、除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規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有特殊規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義務的相關管理措施,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可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地方性法規編制僅適用于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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