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失信主體規范、便捷辦理信用修復業務,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信用中國”網站根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8號)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信用中國”網站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
第三條 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條 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認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從有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
第五條 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信用中國”網站按照有關規定,對正在公示的信用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
第六條 修復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認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由認定單位受理相關修復申請。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市監信規〔2021〕3號)的相關要求,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市場監管(含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中國”網站在收到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信用修復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同步更新相關修復信息。如相關主體向“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修復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需提交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書》或者其他準予信用修復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
第八條 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受理。如失信主體申請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需向對應各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九條 認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并向“信用中國”網站共享移出名單信息。
第十條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第四章 行政處罰信息的修復
第十一條 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中國”網站不進行歸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中國”網站予以歸集和公示。僅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符合本指南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一年。
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關于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最短公示期為一年的行政處罰信息認定標準如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其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應急管理部門(含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在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依據安全生產類法律法規針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如給予單項違法行為10萬元(含)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含)以上、沒收非法財物價值10萬元(含)以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情形;
消防救援機構在其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如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3.5萬元(含)以上罰款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消防法規定,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3.5萬元(含)以上罰款或者依法責令停止執業的。
第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在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信用中國”網站對其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國”網站異議申訴流程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第十六條 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業務辦理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書》或者其他準予信用修復的證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出具《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或者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如繳交罰款的收據、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相關整改證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第十八條 “信用中國”網站收到申請后,由行政處罰機關所在地的地市級信用建設牽頭部門或地方平臺網站主辦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行政處罰機關所在地的信用建設牽頭部門或地方平臺網站主辦單位及其上級部門審核通過的修復申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由“信用中國”網站按程序終止公示。
第二十條 信用主體可通過通知短信中的“辦理進度查詢碼”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修復業務受理情況、審核進度和審核結果。
第五章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的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條 信用主體如發現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未及時更新信用修復信息的,可向“信用中國”網站客服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主辦單位進行反饋。
第二十二條 從“信用中國”網站獲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國”網站信息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信息與認定單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認定單位相關系統公示信息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由“信用中國”網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于2024年4月26日修訂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