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
為進一步促進徑山鎮文體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建設城市新中心、打造全域共富先行地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結合我鎮文體工作實際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補助內容及標準
1.體育設施建設
(1)創建合格的國家、省、市、區級全民健身工程,鎮在上級補助基礎上實行建設經費差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實際投資額。
(2)全民健身工程過保修期后發生非人為損壞,影響正常或無法使用,需維修或更新的全民健身設施,其經費由村、社區負責,鎮補助50%。以一個健身苑點為單位計算,器材更新不超過一個新健身點補助經費。
(3)凡經鎮政府認可建設的全民健身工程,保險經費由鎮承擔。
2.文體活動開展
(1)參加本鎮文化活動的,給予200元/人/天的勞務補貼;代表徑山鎮參加周邊及上級文化活動的,給予100元/人/天的訓練勞務補貼、200元/人/天的活動勞務補貼(參加周邊鎮街及區級文化活動的訓練勞務補貼原則上不超過3天,參加省級、市級文化活動的訓練勞務補貼原則上不超過5天);
因演出效果需要外請演員的,按其職稱或一般市場價格給予600-3000元/人/天的勞務補貼。
獲得區級以上榮譽的,鎮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實行1:1配套獎勵;上級無獎勵的,鎮給予相應獎勵:國家級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5000元,省級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3000元,市級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區級一等獎2000元、二等獎800元、三等獎500元、優秀獎300元。
(2)參加本鎮體育活動的,給予運動員200元/人/天的勞務補貼;
參加周邊及上級體育活動的,給予運動員100元/人/天的賽前訓練補貼(參加周邊鎮街及區級體育活動的訓練勞務補貼原則上不超過3天,參加省級、市級體育活動的訓練勞務補貼原則上不超過5天)、200--500元/人/天的比賽期間勞務補貼(視賽事專業技能、劇烈情況及賽程安排進行區分);
因開展賽事需要外請裁判的,給予裁判長600元/天/人的勞務補貼,裁判員給予500元/天/人的勞務補貼。
獲得區級以上榮譽的,鎮在上級獎勵基礎上實行1:1配套獎勵;上級無獎勵的,鎮給予相應獎勵:單項個人運動員前五名的按名次給予200--1000元獎勵,團體項目前五名的給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500元,第五名2000元。
(3)鼓勵村(社區)自行開展相約周末、體育賽事等活動,根據規模、質量、社會影響等實際情況,單場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0元,每個村(社區)每年補助最多不超過30000元。
3.文體團隊培育
(1)各村(社區)業余文體團隊通過上級部門等級評定的,鎮在區級獎補的基礎上實行1:1配套獎勵。
(2)鼓勵村(社區)業余文體團隊開展文化走親、參加區級及以上文藝活動,每年參加3次以上(含3次)的,鎮每年給予村(社區)業余文藝團隊最高不超過10000元的獎勵,團隊應將經費用于老師邀請、節目編創、道具購買等團隊建設并提供相關證明。
4.文藝精品創作
(1)文藝精品創作獲國家級(文旅部或中國文聯主辦)、省級(省文旅廳)獎項的,鎮在區級獎補的基礎實行1:1配套獎勵。上級無獎勵的,鎮給予相應獎勵:榮獲國家級榮譽獎勵20000元、省級榮譽獎勵10000元、市級榮譽獎勵5000元、區級榮譽獎勵2000元(不含電視電影、動漫游戲類)。
(2)以徑山文化為主要創作背景,對提升徑山形象具有重要影響力,具有沖擊國家級、省級文藝獎項精品節目另行獎補。
5.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新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名錄及非遺旅游景區(民俗文化村)、非遺特色村、傳統工藝振興工作站等項目單位,鎮在上級補助的基礎上實行1:1配套補助。
(2)非遺傳承人在上級發放津貼的基礎上,鎮給予以1:1配套。
(3)參加非遺活態展示的項目(非商業)給予區內600元/項/天、區外1000元/項/天、市級1500元/項/天、省級2000元/項/天的勞務補貼。
6.文物保護
(1)不可移動文物日常保護管理利用成效明顯的,鎮在上級補助的基礎上給予所在村(社區)1:1配套補助。
(2)積極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由村社提出申請,另行給予獎補。
二、適用范圍
1.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徑山鎮轄區內各村(社區)、經鎮政府備案的文體團隊、非遺傳承人、開展文藝創作的個人及非財政供養單位等,主要用于獎勵全鎮基層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文體活動開展、文體團隊培育、文藝精品創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
2.以上各項目只限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經鎮政府同意組織的項目、活動、賽事,同一事項同一年度分別獲得不同級別榮譽的實行就高獎勵或補助,同一事項跨年度獲得不同級別榮譽的實行補差獎勵或補助。同一事項已領取《徑山鎮共同富裕25條》等其他類別的鎮級獎勵或補助的不再重復給予獎勵或補助。如有重復申請獎補或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經查實,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3.以上所指勞務補貼均不包含參加活動所需交通費、餐飲費和住宿費等其他費用,且不適用在編在職人員。
4.同一項目獎勵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投資成本。
5.其他項目經費,提交鎮班子聯席會議商議明確。
三、申報及撥付
(一)有關申報
1.申報單位:本鎮符合條件的村(社區)、有關單位及個人
2.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村社、有關單位于每年12月底填寫《徑山鎮文體建設發展獎勵補助申報表》(見附件),一式三份,填寫申報意見,附合同、發票等佐證材料,由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鎮黨群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確定項目補助。
(2)全民健身工程維護、更新需由各產權單位(村、社區)進行定期檢查,根據建設年月或損壞程度填寫申報表,于每年9月20日前提交鎮黨群服務中心,經鎮黨群服務中心現場核實后,由產權單位落實維修及更新,期間產權單位應做好安全防范標志及措施,同時做好維修及更新臺賬資料(名稱、檢查日期和情況、維修和更新前后照片和文字情況,維修更新發票)。
(二)資金撥付
1.各創建項目、設施建設、文體活動開展及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在上級發文明確后,每半年申報一次,一次性撥付。
2.個人(團體)參加活動、獲得榮譽補助和獎勵的,在活動結束后,提交獲獎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每半年申報一次,一次性撥付。
四、其他
1.本辦法由鎮黨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2.本辦法僅適用社會團體及個人,不適用于鎮村全體工作人員。
3.本辦法相關內容在有效期內,如與鎮原相關文件沖突,以此辦法為準;如遇上級政府部門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4.本辦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符合本辦法獎補范圍且還未進行獎補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徑山鎮文體建設發展獎勵補助申報表
杭州市余杭區徑山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